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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是什么 员工代打卡违法吗?

2023-04-18 16: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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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是什么 员工代打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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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 “打卡”是不少企业记录员工考勤的一种方式,员工需要在上下班的时候分别打卡,以记录自己的出勤情况。实务操作中,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打卡”和代他人“打卡”(本文统称“代打卡”)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考勤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损害了用人单位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为此,用人单位纷纷选择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那么,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时,用人单位能否一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文对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简要总结和分析。 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应当限于以伪造考勤记录为目的,存在未上班或者迟到、早退的情况,而委托他人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打卡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纪时,并非单纯的审查员工是否存在“代打卡”行为,而是会结合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1)员工实际出勤情况 司机机关一般认为员工实际正常出勤,不存在迟到或旷工行为,只是单纯的委托他人帮忙打卡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此时,用人单位如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除需要证明员工存在未亲自打卡或考勤的行为外,还需要证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与考勤情况不符。 (2)员工实施“代打卡”行为的主观过错 员工主观上是否有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劳动报酬的动机是司法机关主要考量的因素(即核心因素)。部分司法机关在认定“代打卡”员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后,同时会结合员工所在岗位和员工“代打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综合论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并由此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3)用人单位是否同时对“代打卡”员工双方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代打卡”行为时,尤其是员工存在普遍“代打卡”现象时,应及时、公平、公正的对员工互代打卡现象进行警示、制止、处理。比如,用人单位应同时对委托代打卡员工和代他人打卡员工予以公平、公正处理,切忌偏袒一方;否则,仲裁委或法院会认为用人单位未将代打卡行为视为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看待,以此观之并结合社会普遍认知,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法定的严重之程度。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将“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代打卡”员工的制度依据,如规章制度并未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则用人单位不得径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对“代打卡”员工采取一刀切的粗暴手段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结合以上因素区别对待,予以合法合理处置。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 其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明确将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纳入严重违纪范畴。为保证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对于“代打卡”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一般违纪处理,并规定两次一般违纪等同于一次严重违纪,以及时处理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 其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亦有权拒绝采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代打卡”违纪事实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仲裁委或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员工“代打卡”违纪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如考勤记录、录音录像、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工会参与的调查报告、违纪员工检讨书等。 (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征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区级工会组织。同时,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收的,用人单位应邮寄送达,以确保员工收到解除通知。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王瑞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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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 “打卡”是不少企业记录员工考勤的一种方式,员工需要在上下班的时候分别打卡,以记录自己的出勤情况。实务操作中,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打卡”和代他人“打卡”(本文统称“代打卡”)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考勤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损害了用人单位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为此,用人单位纷纷选择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那么,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时,用人单位能否一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文对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简要总结和分析。 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应当限于以伪造考勤记录为目的,存在未上班或者迟到、早退的情况,而委托他人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打卡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纪时,并非单纯的审查员工是否存在“代打卡”行为,而是会结合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1)员工实际出勤情况 司机机关一般认为员工实际正常出勤,不存在迟到或旷工行为,只是单纯的委托他人帮忙打卡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此时,用人单位如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除需要证明员工存在未亲自打卡或考勤的行为外,还需要证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与考勤情况不符。 (2)员工实施“代打卡”行为的主观过错 员工主观上是否有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劳动报酬的动机是司法机关主要考量的因素(即核心因素)。部分司法机关在认定“代打卡”员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后,同时会结合员工所在岗位和员工“代打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综合论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并由此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3)用人单位是否同时对“代打卡”员工双方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代打卡”行为时,尤其是员工存在普遍“代打卡”现象时,应及时、公平、公正的对员工互代打卡现象进行警示、制止、处理。比如,用人单位应同时对委托代打卡员工和代他人打卡员工予以公平、公正处理,切忌偏袒一方;否则,仲裁委或法院会认为用人单位未将代打卡行为视为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看待,以此观之并结合社会普遍认知,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法定的严重之程度。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将“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代打卡”员工的制度依据,如规章制度并未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则用人单位不得径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对“代打卡”员工采取一刀切的粗暴手段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结合以上因素区别对待,予以合法合理处置。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 其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明确将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纳入严重违纪范畴。为保证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对于“代打卡”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一般违纪处理,并规定两次一般违纪等同于一次严重违纪,以及时处理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 其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亦有权拒绝采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代打卡”违纪事实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仲裁委或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员工“代打卡”违纪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如考勤记录、录音录像、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工会参与的调查报告、违纪员工检讨书等。 (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征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区级工会组织。同时,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收的,用人单位应邮寄送达,以确保员工收到解除通知。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王瑞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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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按什么进行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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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应对商标侵权起诉 企业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做以下几件事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1.企业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比 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即标识的对比和商品的对比,标识的对比就是两个图案的对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第三,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品的类似可以参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但主要看两个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 2.企业使用标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如企业使用标识在先,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或者企业使用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企业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以免于赔偿。 3.商标注册人自身是否使用涉案商标 如商标注册人本身从未使用过涉案商标,既然没有使用就没不存在损失,被诉企业可以免于赔偿,只要停止侵权即可。 商标侵权按什么进行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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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怎么应对商标侵权起诉 企业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做以下几件事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1.企业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比 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即标识的对比和商品的对比,标识的对比就是两个图案的对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第三,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品的类似可以参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但主要看两个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 2.企业使用标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如企业使用标识在先,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或者企业使用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企业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以免于赔偿。 3.商标注册人自身是否使用涉案商标 如商标注册人本身从未使用过涉案商标,既然没有使用就没不存在损失,被诉企业可以免于赔偿,只要停止侵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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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是什么 员工代打卡违法吗?

问题分析: 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策略 “打卡”是不少企业记录员工考勤的一种方式,员工需要在上下班的时候分别打卡,以记录自己的出勤情况。实务操作中,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打卡”和代他人“打卡”(本文统称“代打卡”)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考勤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损害了用人单位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为此,用人单位纷纷选择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那么,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时,用人单位能否一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文对员工“代打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简要总结和分析。 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应当限于以伪造考勤记录为目的,存在未上班或者迟到、早退的情况,而委托他人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打卡的行为。 司法机关在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纪时,并非单纯的审查员工是否存在“代打卡”行为,而是会结合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1)员工实际出勤情况 司机机关一般认为员工实际正常出勤,不存在迟到或旷工行为,只是单纯的委托他人帮忙打卡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代打卡”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此时,用人单位如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除需要证明员工存在未亲自打卡或考勤的行为外,还需要证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与考勤情况不符。 (2)员工实施“代打卡”行为的主观过错 员工主观上是否有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劳动报酬的动机是司法机关主要考量的因素(即核心因素)。部分司法机关在认定“代打卡”员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后,同时会结合员工所在岗位和员工“代打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综合论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并由此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3)用人单位是否同时对“代打卡”员工双方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代打卡”行为时,尤其是员工存在普遍“代打卡”现象时,应及时、公平、公正的对员工互代打卡现象进行警示、制止、处理。比如,用人单位应同时对委托代打卡员工和代他人打卡员工予以公平、公正处理,切忌偏袒一方;否则,仲裁委或法院会认为用人单位未将代打卡行为视为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看待,以此观之并结合社会普遍认知,认定员工代打卡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法定的严重之程度。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将“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代打卡”员工的制度依据,如规章制度并未将员工“代打卡”行为列入严重违纪范畴,则用人单位不得径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对“代打卡”员工采取一刀切的粗暴手段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结合以上因素区别对待,予以合法合理处置。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 其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明确将员工“代打卡”不诚信行为纳入严重违纪范畴。为保证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对于“代打卡”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按一般违纪处理,并规定两次一般违纪等同于一次严重违纪,以及时处理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员工。 其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亦有权拒绝采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代打卡”违纪事实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仲裁委或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员工“代打卡”违纪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如考勤记录、录音录像、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工会参与的调查报告、违纪员工检讨书等。 (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征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区级工会组织。同时,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收的,用人单位应邮寄送达,以确保员工收到解除通知。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王瑞艺律师

04-14 现在工伤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派遣单位有哪些责任?

问题分析: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被派遣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而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则是由用工单位负责处理,用人单位协助,但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过,用人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的相关事宜。

04-12 借条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法院会支持利息吗?

问题分析: 张某向李某借钱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李某诉至法院,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利息? 答:不可以,李某不可以主张利息,但可以要求张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张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按照本条规定,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李某不可以主张利息。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04-11 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追讨工程款 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问题分析: 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追讨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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